前天參加台南大學國語文學系所舉辦第二屆  「思維與創作」學術研討會議,並在最後一場發表〈從詮釋學角度論當代書法創作傾向〉一文,再次因為時間匆促未能呈現完善論文致歉,並再次強調請勿引用。

        此外,由於時間關係有些問題未能及時回應,故在此補充說明。

第一, 先生提出論文中部份書法作品的格式運用,並非由文中所舉書法家首創,且提出舉證。回應是:在現場口語報告時已明確交代,為何選取這次何創時書藝雙年展的作品的原因,乃是為分析目前台灣書法於形式與內容方面的發展程度。至於原創為何人?本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。(不過個人覺得這也是另外一個可進行的論文題目)


第二,
有 關鄭 老師的建議:「加上後現代的遊戲說。」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回應是:當時因為會議時間早已逾時,為不耽誤參與學者寶貴時間,因此未加詳細說明。當筆者在政大修習陳芳明 老師「後現代主義」課程時,已發表過〈台灣書法藝術的後現代傾向〉。而這次既然鎖定詮釋學領域為論述脈絡,自然不包括後現代範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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